释义 |
法律分析: 不是的。在抓捕逃犯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拘留或逮捕证的罪名进行通缉。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对任何人或任何单位确定其有罪,并对其处以刑罚。如果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宣传报道,公安机关在报道时,应当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隐私权等人格权利的保护,不得公开其姓名、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任何图像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