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养狗规定 |
释义 | 若养犬人违反相应规定,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做了更为详实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新条例进一步规定,若养犬人违反相应规定,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条例实施后,上海或迎来养犬登记和免疫高峰,本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仅有3个。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 (一)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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