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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养狗规定
释义
    若养犬人违反相应规定,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做了更为详实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新条例进一步规定,若养犬人违反相应规定,出现遗弃犬只行为,将由公安部门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养犬登记证》,且5年内不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条例实施后,上海或迎来养犬登记和免疫高峰,本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仅有3个。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个人饲养犬只的: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
    (一)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法律依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六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个人身份证明;
    (二) 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 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 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 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 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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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