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共济后不可以享受报销。 医保共济是指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时,可以与其他参保人员共同承担部分费用的一种制度。在医保共济中,参保人员需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然后可以获得医保共济资金的补助。因此,医保共济不能替代医疗保险的报销功能,只是一种补充制度,可以帮助参保人员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具体来说,如果参保人员需要报销医疗费用,需要按照当地医保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处方等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销申请。医保共济资金的补助金额将根据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医保政策的规定而定。 医保共济后使用法规: 1、医保共济可以一人共济给多人,但不能多人共济给一人,且一个人不能同时是授权人和被共济人; 2、医保共济办理成功后,被共济人使用自己的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即可,不能使用授权人医保卡; 3、医保共济不能跨统筹区共济; 4、医保共济只是共享个人账户部分,被共济人的个账无余额时才能使用共济人个账的余额,不能共享医保报销。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需要详细了解当地医保共济政策,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正确地使用和申请医保共济资金的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