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要约与承诺的意思是什么 |
释义 | 一)、要约是签订合同的意思。简言之,要约人拟定合同,希望签订合同并发出合同: 1、具体确定内容; 2、表明受要约人承诺受意义的约束; 3、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 4、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是被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简言之,被要约人同意签订合同: 1、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不得附条件; 3、被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做出实质性变更,要约无效; 4、如果承诺生效,合同将同时成立; 三)、要约承诺: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双方意思的一致性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是双方使意思一致的过程,双方的协商过程一般分为法律要约和承诺; 2、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合同订立的时间和空间都在扩大,根据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区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越来越必要。 一、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条件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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