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涉外公文书证有何程序要求? |
释义 | 律师分析: 涉外公文书证是指在国际法律事务中必须用到的各种文书证明文件,如合同、仲裁裁决书、起诉状、判决书等。由于跨越国际边界,因此需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首先,涉外公文书证应当使用正确的法律术语,并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确保其法律效力。其次,格式应规范一致,严禁错漏、混淆和模糊不清,以免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保障。还应当注意在原文件上签章或者加盖印章,标明发文单位的名称、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制作涉外公文书证时,还需要考虑翻译和公证等特定流程。对于英文文件,一般需要翻译成中文,翻译应当准确无误,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另外,对于需要在国外展示的涉外公文书证,还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在国际上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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