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
释义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除同一保险集团内各保险子公司之间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外,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险公司业务,一家人身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发生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法律的任职条件;(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律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要求,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托管;(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规定;(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五)公司名称符合法律要求;(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的任职资格条件;(七)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九)有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规范使用机构简称,清晰标识所属行业细分类别,不得混淆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概念,在宣传工作中应当明确标识“保险代理”字样。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主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三)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四)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销售渠道;(五)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六)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七)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风险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哪些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风险提示: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法律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一)分出保险;(二)分入保险。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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