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众所周知,土地流转能让村民闲置的土地盘活,让村民增加多一份的收入。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土地流转出去的土地是否还是自己的土地现在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可分立原则。一般是承包人将土地流转出去后,还属于承包人承包使用权,但经营权(实际使用权)属于实际使用人了。二、农村土地流转期限是多久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此说来农业用地最长3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三、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问题1、土地流转不规范,缺乏约束虽然土地流转早就存在,然而目前土地流转的程序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普遍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亲戚朋友流转的多,专业大户流转的少;转包、出租或代耕的多,转让的少;口头协商多,文字协议少。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不受约束,比较主观和随意,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很容易出现矛盾。此外,土地流转持续的时间比较短,很少有能够超过一年流转时间期限的。土地流转较多流于口头程序,村民没有签订合同的习惯和认知,而且很多流转都发生在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没有通过市场交易,碍于人情世故,很难进行约束,走程序更是无从谈起。对于这种现象,当地政府也视而不见,大多数流转土地的农民对法律知识不熟悉,在后期出现纠纷时,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农民自己。2、土地流转纠纷重重在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很少签订合同,为后期流转纠纷埋下隐患。这样的土地流转的利益关系不确定,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没有完善的利益协调机制和协调中介,受到经营风险及市场变化的限制,利益纠纷难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村干部忽视村民的权益,对土地流转经营制度不重视,为了尽快加强新农村建设,片面强调经营规模,严重的甚至侵害到村民的正当利益,还有的农村不顾及当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盲目追求流转目标及任务,没有从村民的利益出发,强行促进土地流转,必然也会产生纠纷。有的农村在进行土地流转时,改变了农耕土地的使用方法。例如,很多农耕用地被挖成鱼塘,或者种植树木;有的搞非农建设,建企业、厂房或者民用住宅,这些都没有严格遵守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违背了农民的意愿。此外,在经济增速放缓、下行压力大的环境下,经常出现承包人因资金链断裂合同违约,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诱发上访甚至集访现象发生。3、土地流转规模小、效益低很多大型企业和种植大户希望进行土地大规模利用和经营,但很多市场上交易的土地都比较零散、规模小。大部分小规模的土地都在散户间流动,小规模承包,很少向大户经营者流动。这样就限制了土地流转的期限和集中程度,小规模的土地流转不利于机械化生产经营。农业用地的市场价值得不到体现,受益很低。此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租金的确定各地有很大的差距,这基本上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简单约定,没有固定的市场价格可言。时间较短的土地流转一般用实物支付,时间较长的用现金支付。4、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完善,农民认识模糊在农村,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就是土地,这也是其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这种对土地的依赖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表现更为明显,由于他们对土地根深蒂固的情结,担心土地流转后自己的收益,对土地流转产生抵触情绪,有的甚至抛荒也不敢流转给其他租户,导致撂荒、遗弃土地的现象不断增加。在这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很多农户处于传统的生产经营阶段,由于传统观念的限制,他们担心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导致失去保障,客观上制约了土地流转。尤其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农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仍将长期存在。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现在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可分立原则。一般是承包人将土地流转出去后,还属于承包人承包使用权,但经营权(实际使用权)属于实际使用人了。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法律客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