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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鞍山医保新政策出台
释义
    辽宁省启动了城镇居民大病医保,至今报销比例已提高至55%至75%,超出了国家要求50%的标准。辽宁大病报销不分病种,报销以药品目录的内容为准,并且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度内累计后超过限额也可享受报销。医保即医疗保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参保人员应当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2、提交身份证、医保卡、疾病诊断证明书、就医资料原件等材料;
    3、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由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1、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按年或按月缴费。
    2、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长期护理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按规定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46周岁的,按7%的比例(职工基本医保费6%、生育保险费1%)缴纳,46周岁及以上的,按6.5%的比例(职工基本医保费5.5%、生育保险费1%)缴纳;长期护理保险缴费2.5元/月。
    3.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医保待遇。在中断缴费3个月(从中断缴费首月起算)内补缴的,自补齐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补缴以及未补缴中断缴费部分的,自再次缴费满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恢复享受医保待遇。
    4.上年度12月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于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缴纳全年度职工医保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逾期缴纳的,自缴费满3个月(含缴费当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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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8: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