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债清偿给付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 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但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非债清偿的构成首先要求清偿人与受清偿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债务。如果其间存在自然债务,清偿人为清偿自然债务而为给付,仍构成非债清偿。法律债的发生可能是基于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构成非债清偿须清偿人和受领人之间无基于上述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债务关系存在。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 二、清偿期未到而为清偿: 在清偿期届满前,债务并非不存在,只是债权人不得请求履行而已,因而债务人对未到期债务,因清偿而给付时,债权人之受领给付,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原因,而且其债权因清偿而消灭,债权人亦无受利益可言,因此,严格言之,对未到期债务的清偿,并非非债清偿。 但是,债权人自受领时起,至清偿期届至时止,其间对于该项给付之利用,事实上受有利益,此利益是否应作为中间利息返还于给付人。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清偿: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效力,有三种立法主义,即实体权消灭主义、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但无论是采哪一种立法主义,“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不存在法律债务,其间存在的只是自然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此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乃构成非债清偿。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 四、保障性非债清偿: 保障性非债清偿,是指对一些具有特定生活保障性的债的非债清偿,虽构成不当得利,然立法者基于政策考量排除该不当得利的返还。 五、造成权利丧失的非债清偿: 主观的非债清偿包括清偿人误将他人债务作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由此债权人受领给付构成不当得利,清偿人人(非债务人)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但是如债权人因此受领给付而使其实有债权受到实质性损害的,则非债务人(给付人)对债权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被排除。 六、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清偿: 对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的非债清偿,各国立法规定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法国民法典中有关非债清偿的规定:非债清偿之诉权,是罗马法返还诉权中的一种,指未负债务,而误信有债务,致为清偿的,清偿人得请求返还。《法国民法典》将之完全继受下来,称为非债清偿。传统上,法国学者认为,清偿人得要求返还清偿之物系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现代学者则认为,尽管非债清偿性质上属不当得利之债,但它与判例、学说所创设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尚有差别,不可等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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