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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重鉴定程序权利
释义
    很多患方不信任医学会的鉴定,从心理上排斥这一程序。其实,对医学会鉴定的程序性权利患方要予以高度重视。
    在办理高某在上海某医院进食窒息死亡一案中,尸体解剖证实患者是食物窒息死亡,专家讨论的结果是医疗意外。在进入鉴定程序后,有个鉴定专家组成的环节。医学会认为患者在精神病医院死亡,精神病专家为主要人选。但笔者认为,患者虽然是精神病人,但治疗的是感冒高热,且医方请了综合性医学院医师会诊,死亡与精神疾病没有太大关系,以精神病专家为主显然对患者方不利,于是笔者代理患者方要求鉴定专家应该以普通内科为主,结果定性为医疗事故。
    此外,鉴定程序中还有申请鉴定专家回避权、鉴定时陈述权等,均应认真对待。
    一、专家组由三方共同选择
    鉴定的专家组如何产生?据了解,当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会根据涉及的专业、争议的焦点等定出鉴定专家组总人数,最少不少于3人,呈单数,其中涉及主要学科专家比例不少于50%。专家由患者、医院和医学会三方共同选择决定,以选择9位专家为例,患者和医院各选4名,医学会选1名,以保证公正性。
    二、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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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