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经在代扣代缴的时候按月享受了税收优惠的,本身就没有缴税,或者缴税较少,在年度汇算的时候自然无法重复享受税收优惠,也就不能退或者少退。原因如下: 如果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政策,那么应纳税额是:8000元-5000元免征额,乘以税率3%,再减去速算扣除数0,即应纳税金额是90元,即年纳税1080元。 但实际上作为受雇职员,已经在个税APP上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比如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赡养两个父母每月2000元),实际免征起点不是5000元,而是8000元。那么单位每月在代扣代缴的时候,90元的个税就不用缴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