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的条件 1、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2、公司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性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对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多名董事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时董事改选、补选等;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如两名股东股权比例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人和决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