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某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你向本院提起诉讼/反诉/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其他诉讼费,合计。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反诉/上诉/申请处理。 3、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某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特此通知。 4、年月日(院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