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经过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48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