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损害是什么 |
释义 |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一、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和业务范围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成立环境污染损害机构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 (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能够开展由于“特别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够独立编制由于“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由于“较大污染事件”和“一般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因果分析、损失估算以及环境修复工程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2)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业5年以上、 (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5)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见附表1; (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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