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洪湖蓄洪区搬迁赔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寿县行蓄洪区居民迁建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奖励政策。县城规划区外的搬迁户,老房拆除后一次性奖励5000元。到集中安置区选房的,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不超面积的,按成本价(以招标价减去县以上补助资金测算)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超出面积的,按政府指导价(县政府按各乡镇实际情况测算确定)结合楼层系数由乡镇与安置户进行结算。每户增购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到本县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9.32万元。到县外购买住房或其他地方居住、拆除老房后,凭相关证件,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每户补助8.32万元。 (二)土地复垦政策。整自然村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如期完成并通过上级验收的,按照复垦面积,给予乡镇15000元/亩复垦经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设计勘测验收等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