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20天以内及时公开。此外,如果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在半个月之内答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答复,可延长答复期限,但答复延长日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