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决书与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数量不同;3.其书写要求不同;4.两者的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 一、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何区别 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区别有: 1、两者内容不同。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一个方面。 2、两者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两者对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方面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为什么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 1、两者的适用范围也不同,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解除仅适用于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发生原因不同,撤销的原因是有法律规定的,解除的原因不仅有法律规定,也有当事人约定成分; 3、发生的效力不同,撤销有溯及力,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 三、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的区别 1.决定主体并且执行主体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后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机关作出;2.执行依据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后者则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3.授权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诉讼法,后者是行政诉讼法;4.目的结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者目的是强制义务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5.执行对象不同:前者的执行对象多为财产权,后者的执行对象既有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6.申请主体不同:前者多为民法中的债权人,后者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也可以不申请就执行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强制执行中可以和解,后者在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和解;8.可否救济不同:前者多为终审判决的执行,一般不会有救济渠道,后者在强制执行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