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困境 |
释义 | 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人员,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补发,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被收容教育、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开除的停发工资,发生活费。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处分确定。 法律分析 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拓展延伸 强制戒毒人员的社会融入挑战 强制戒毒人员的社会融入挑战是指在戒毒过程中,这些人员面临着重新融入社会的困难和障碍。由于他们曾经长期滥用毒品,可能会面临就业困难、社交隔离、家庭关系破裂等问题。首先,就业困难是主要挑战之一,因为雇主可能对他们的戒毒历史存在担忧,拒绝雇佣他们。其次,社交隔离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戒毒人员可能会面临来自社会的偏见和歧视,导致他们感到孤立和排斥。此外,家庭关系的破裂也是一种挑战,由于戒毒人员在滥用毒品期间可能对家庭造成伤害,家庭成员可能会对他们保持警惕和不信任。因此,强制戒毒人员需要面对这些挑战,并通过积极的心态、适当的社会支持和康复计划,逐步实现社会融入。 结语 对于被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个人,应当恢复其工资待遇并补发减发的工资。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的工作年限应予以计算。对于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应停发其工资待遇。对于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应停发其工资待遇,并按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应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强制戒毒人员的社会融入挑战包括就业困难、社交隔离和家庭关系破裂,需要积极面对,通过适当的支持和康复计划逐步实现社会融入。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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