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军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已经在2005年7月1日结束使命,被国家颁布的《军人优抚优待条例》所规定的1-10级制所替代;原来的二等乙级套改为现在的6级残疾军人。 法律依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