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所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采取的形式,即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由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来代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与工业大生产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国家所有制并不等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企业。在中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企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和宏观控制,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社会主义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样在全体上保证整个国家经济的统一性,又在局部上保证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多样性、灵活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