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哪些地方不给办个体工商户了?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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