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新开发区、工业区、新建大型住宅区、高层楼宇、旧城(村)改造等区域可考虑附建式;确买无法选地,可考虑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下式。(二)垃圾转运站建设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三)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四)垃圾转运站应方便接电、通水、交通;应设置三相动力线路,每个厢体用电功率25千瓦;每个站需配1.5寸水表;进站路宽8m,入厕人行通道应与入站小型机动车或手推车通道分开。(五)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m;(六)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放管直径应200mm。 法律依据: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一条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而对附属式公厕(指依附于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及其建筑内的公共厕所)没有明确的距离要求。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距,根据转运规模的大小规定不同:转运量小于150吨日,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转运量在150-450吨日之间,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5米;转运量大于450吨日,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但是,一方面部分老区的垃圾转运站和公厕,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出台之前已建设完成,无法达到新规定的间距要求;另一方面,也存在个别厕站先建设,而后期建筑物建设时未充分考虑符合标准间距的情况。对此,我环卫部门通过密闭作业、加大冲洗、除尘除臭等相关措施加强管护力度,以确保厕站达到环保要求,尽量降低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