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额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
释义 | 张三于2016年2月1日向李四借款一万元并向李四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三个月,利息两千元。 到期后本金一万元及两千元的利息由张三一并向李四支付。借款到期后张三未按时还款,经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要,仍未归还。李四准备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张三主张权利,要求张三还款。此时李四起诉张三的案件能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要求该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若张三与李四之间借款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情较为简单,即李四仅要求张三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则符合前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要求。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案件的标的额同样也有限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案件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例如张三与李四所在地均为A省,A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十万元,则李四向A省的基层法院起诉张三时,李四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为一万二,低于五万元,则符合前述小额诉讼程序对标的额的要求。A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在李四立案时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数据;若上一年度数据在李四立案时尚未公布,则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数据为准。 即便上述要求全部符合,若案件存在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涉外等法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或者案件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则仍无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若李四起诉张三时不存在前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则李四起诉张三的案件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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