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约车违规拉客的处罚根据地区和情况不同,处罚标准也不同: 1、依据相关规定,网约车违规拉客,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 3、如果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及以上的罚款。 4、如果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总而言之,不论是网约车司机还是“拉客仔”非法揽客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一经发现,都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