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3、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4、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三)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三)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