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者同时入职两家公司的,会出现一家公司无法缴纳社保的情形,且如因入职两家公司给其中一家公司造成损失的,则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