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到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
释义 | 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该情况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自己做好准备工作,所以谈不上损失问题,即使有损失,也是损失方自己疏忽,没有做好准备的关系,损失由自己承担。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无正当理由不续签的情况下有补偿金。补偿金是根据员工的工龄和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所以,需要员工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计算补偿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2年。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没有对上述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方支付代通知金。但是规定只适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也不用支付代通知金。 但是有一些地方对此有特别的规定。 例如,《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津劳局〔1998〕439号)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三十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作为代通知金。 不过,在2018年7月2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 号),该规定自2018 年8 月1 日起施行。该规定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原天津市劳动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7〕421 号)、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劳局〔1998〕439 号)同时废止。”也就是说,《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已经被该新规定所废止了。 因此,在天津地区,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方通知劳动者不续订的,也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的。 所以,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的问题,建议用人单位看看当地是否有特殊的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即使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最后一天方通知劳动者不续订的,也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但是我们一般不建议用人单位这样做,用人单位还是应当适当地提前几天通知。如果等到最后一天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通知送达不到劳动者等情况。 这里还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在决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注意劳动者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比如说,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用人单位就不能够随便终止。而是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先去征询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看劳动者是否同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同意或要求续订的,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构成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或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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