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累犯如何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贪污罪的定性标准如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盗窃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罪论处。关于腐败犯罪的法益保护,理论界的共识是,它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和公共财产所有权两部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合法权益的侵害,导致在认定贪污罪的职务相关性时,必须考虑与贪污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联系。然而,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完整法益的问题,使我们注意将其与一般的侵犯财产罪区别开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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