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1年5月,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 现有的规定即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对于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