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客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上述规定第一款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是指下列几种情况:一、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追究法律责任;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权力机关根据《条例》制定和颁布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三、本《条例》第44条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处罚的实施办法或者将来可能制定的其他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航行在公海以及外国领域的我国船舶和在外国领空上我国的航空器(包括停泊在外国港口、机场上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也是属于我国行使主权领域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