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回舒城的最新政策 |
释义 | 1.对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或7天内有社会面感染者的乡镇(街道)返(来)舒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在第 2、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实行“双采双检”。 2.对上海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或7天内有社会面感染者的区返(来)舒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实行“7 天日常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在第 1、2、3、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实行“双采双检”。 3.对上海市其他地区返(来)舒人员,实行“7 天日常健康监测”,前期已集中隔离的“双采双检”阴性后即可解除隔离,转入7天日常健康监测。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在第1、3、7 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实行“双采双检”。 4.上述人员在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应控制活动范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会议、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托育机构、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N95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原则上在结束日常健康监测前不离县。 5.各乡镇(开发区)要切实负起属地责任。上海市返(来)舒人员返舒前需主动向属地报备,属地负责开展电话流调,填写《上海返(来)舒人员健康管理措施信息表》,结合流调信息和上海返(来)舒人员本人承诺情况,综合判定健康管理措施,闭环落实集中隔离或健康监测措施。《上海返(来)舒人员健康管理措施信息表》由各乡镇(开发区)存档备查。 对防控有哪些建议 一、加强宣传劝导。 二、分时错峰返(来)。 三、及时规范转运。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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