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重要组织制度。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关系到维护党章和党内选举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关系到保持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整体稳定,实际工作中历来极其慎重、从严掌握。当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缺时,可以分为2种情况把握:一种是出缺人数较多、已经影响基层党组织正常运转的,应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另一种是个别委员出缺、不影响基层党组织正常运转的,可以不进行补选。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