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规定关于 房产证 的法律 法规 内容如下: 第一,双方在签订 买卖合同 时,书面约定了 购房 人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到期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开发商要承担 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里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责任,按其约定;如果只约定了时间,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总额要求开发商支付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 的标准计算。笔者建议购房人最好是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实践中一般是按照每天支付已付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五,越高对购房人越有利,因为这样不仅购房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而且计算依据明确,对开发商也起着有效的约束作用。 第二,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购良人取得房产证的具体时间,该房屋若是—预售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按照解释的规定,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购房人应取得房产证,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即使合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开发商也要支付相应的房价款利息。这里所说的房屋交付的标准就是开发商交钥匙的时间。第三,如果购房人在签订 购房合同 时,该房屋已经竣工成为现房,按照解释的规定,自 合同订立 之日起90日内,购房人应取得房产证,如果因开发商原因购房人没有取得房产证,同样要支付相应的利息。同时,解释的第19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或者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 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 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所说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是指预售 商品房 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 土地使用权 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 销售合同 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法律客观: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