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庭怎么跟法官说话 |
释义 | 法庭上出庭的当事人应当采用本民族语言应诉,按照发言顺序进行发言;对于聋哑人员法庭应当提供翻译人员,翻译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对于出庭的辩护人和律师应当遵守庭审规定,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不得使用诱导性语言干扰证人作证及其他扰乱庭审制度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 第十三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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