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适用。国企采购,按采购内容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采购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消费性)项目;按强制性招标规定可分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及其他货物、服务项目)。“国企”这一采购主体不属于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无论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于 《政府采购法》,不能因为实际采购时采用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采购方式,就主观地认为适用于 《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 “国企”这一采购主体不属于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无论采购资金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均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于 《政府采购法》,不能因为实际采购时采用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采购方式,就主观地认为适用于 《政府采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