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含义 |
释义 | 法律分析:确立各级国资部门为授权主体 在<国资监管条例>搭就的国资授权经营框架内,有权作出授权经营的主体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有权对中央一级的企业作出授权经营的决定。换言之,国务院国资委有权成为这些企业授权经营的主体。(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有权对本辖区内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之外的企业,进行授权经营。然而,据此搭建的国资授权经营框架,还未从根本上逃脱“政企不分”的窠臼。因为授权内容、范围,都由国资部门一体确定,“人财物”大权在握的国资部门还能够以撤回授权为由,行“政企不分”之实,出资人代表的权力,实际上还是由各级国资部门行使。故而,人们认为必须在法律上明确,一旦国资部门将国资经营权力授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后者将取代国资部门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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