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若认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其权利。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来获得清偿。若因清算组或其他股东因素,导致未申报债权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