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或第三方可抵押建筑物、土地、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被禁止的其他财产也可抵押。抵押人可将此类财产一并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包括: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 海域使用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以上财产一并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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