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乱收费怎么举报? |
释义 | 学校乱收费问题应向当地教育局举报,可采用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提供证据。也可通过媒体曝光、向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并可拨打教育部统一监督举报电话。可举报的学校乱收费情况包括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军训期间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纳入服务性收费范围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幼儿应免收学费和保教费,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违者将受到严肃查处。 法律分析 一、关于学校乱收费怎么举报? 遇到学校乱收费,可以带着证据向当地教育局举报。 遇到学校或者老师给学生补课,收了费不给收费收据的等问题,举报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举报学校乱收费问题。也可以向媒体曝光,引起媒体采访取证。也可以打当地市长公开电话,举报学校乱收费问题。 教育部设立统一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可以举报的学校乱收费情况 有以下情况,可举报: (一)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学校在军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加价。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按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的校服统一采购操作规范程序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二)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三)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幼儿免收学费、保教费,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四)各学校(含民办)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违者,严肃查处。 拓展延伸 揭露学校乱收费的重要性及影响 学校乱收费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也对教育体系的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揭露学校乱收费的重要性在于维护教育公平和正义,确保学生和家长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教育资源。 首先,揭露学校乱收费可以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学校乱收费可能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甚至迫使一些家庭放弃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揭露这一问题,可以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学校按照规定收费,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其次,揭露学校乱收费有助于维护教育体系的公信力。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石,而学校乱收费的存在会破坏人们对教育公平和正义的信心。通过揭露这一问题,可以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提升教育体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社会对教育的信任。 总之,揭露学校乱收费的重要性在于保护学生和家长的权益,维护教育体系的公信力。只有通过揭露和解决学校乱收费问题,才能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正而优质的教育。 结语 通过揭露学校乱收费问题,我们能够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体系的公信力。学校乱收费不仅给家庭经济带来负担,还可能使一些家庭无法承担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揭露学校乱收费问题可以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学校按规定收费,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此外,揭露学校乱收费还有助于提升教育体系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社会对教育的信任。只有通过揭露和解决学校乱收费问题,才能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正而优质的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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