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后,对婚内共同饲养的宠物有没有探视权? 可以进行探视。 生活中,很多人已经把宠物当成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意义上,宠物已不仅仅是一个“物”,更是人们对“轻松”“温暖”“安慰”“陪伴”等情感的精神需求和心灵寄托。实践中,法院会参考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享有探望权的内容,判决没有分到宠物的一方,只要提前联系,在合适的正常作息时间内,都是可以去探望宠物的,分到宠物的一方应当配合,不能阻挠。 总之,离婚后宠物的分割具有特殊性,可以参考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规定,没分到的一方也具有探望权以及相应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在双方都想要宠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都是追求情感价值,法院一般都是会先主持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法院一般会考虑该宠物是由哪一方购买、日常由谁陪伴、照顾以及双方是否有时间照顾宠物等因素,来决定宠物的最终归属。未获得宠物抚养权一方也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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