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问:2014年6月10日,熙熙的父亲石头因帮人做工被高压线触电死亡。2014年9月4日,熙熙出生。在熙熙出生之前,熙熙的奶奶、妈妈和哥哥三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志雄、海英应负35%的赔偿责任,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应负30%的赔偿责任,死者石头自负35%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志雄、海英已按照判决履行完毕赔偿义务。2015年6月29日,熙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志雄、海英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经法院审理结案,生效判决也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志雄、海英的赔偿义务已经完成。现原告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此案。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熙熙的起诉法院会不会受理?答:“一事不再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一个案件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再作同一的诉讼请求。“再理”是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本案中,原告为熙熙,与上次的原告不是同一人,即本案为新的原告,不属于同一当事人;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再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不是同一诉讼请求。综上,原告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会受理。理由如下:原告作为死者石头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起诉时尚未出生,其他继承人在起诉时亦未将原告的抚养费列为起诉请求事项。以前的相关民事争议及民事判决均未涉及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原告在本案诉讼中请求被告赔偿抚养费,属于新的民事抚养争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