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 |
释义 | 1、在保障对象租赁期满前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时,所在地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居委会要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期限为3个月。 2、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个人)的收入、人口、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入住家庭(人员)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限定在3个月内搬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引进的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调离我区或工作发生变动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限定在3个月内搬出。 3、申请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终止租赁合同,并在3个月内搬出。 (一)在佛山市购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 (二)家庭收入或资产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人事关系调离南海区的; (四)出现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其他情形的。 4、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限定搬出期限届满后,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确有困难在限定期限内搬出的,经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暂不搬出,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价的1—2倍交纳租金。 6、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退出住房保障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协议; (三)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结清租金、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管理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退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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