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若商铺门前的区域,没有规划为小区公共用地,则停车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在销售时对停车位进行处理。如果在规划时已经将其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且已经将其面积全部分摊到业主房屋之中,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收益权归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