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对于某种情况既有一般法规定,又有特别法规定时,优先适用特别法。确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是因为特别法是在考虑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需要的前提下制定的,更符合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以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普通法与特别法及法律适用的条件: 1、以法律适用的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域的为特别法; 2、以法律适用的主体为标准。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规定为普通法,适用于特殊主体的为特别法; 3、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关于一般事项的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事项的法律为特别法。 综上所述,只有在特别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排斥普通法规定的法律效果才能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且特别法与普通法应是同一效力层次阶位的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来理解,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立法机关是同一机关。”二是“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不一致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