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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需要规定统一的多式联运单据
释义
    

法律主观:
    


    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单据一般包括以下十五项内容:一、货物品类、标志、危险特征的声明、包数或者件数、重量;二、货物的外表状况;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地;四、托运人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时间、地点;七、交货地点;八、交货日期或者期间;九、多式联运单据可转让或者不可转让的声明;十、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十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十二、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用于支付的货币、运费由收货人支付的声明等;十三、航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十四、关于多式联运遵守本公约的规定的声明;十五、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但是以上一项或者多项内容的缺乏,不影响单据作为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的货物品类、标志、包数或者数量、重量等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者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合之处及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不加批注,则应视为已在多式联运单据上注明货物外表状况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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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2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