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多重准入壁垒包括技术壁垒、人才壁垒、行业准入壁垒。 法律依据: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六条 市场准入 1.在第一条所确定的服务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 2.在承担市场准入承诺的部门中,一成员除非在其承诺表中明确规定,既不得在某一区域内,也不得在其全境内维持或采取以下措施: (a)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论是以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 务提供者的方式,还是以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 (b)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金额; (c)以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服务业务的总量; (d)以数量配额或要求经济需求测试的方式,限制某一特定服务部门可雇佣的或一服务提供者可雇佣的、对一具体服务的提供所必需或直接有关的自然人的总数; (e)限制或要求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 (f)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