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共五大类: (1)10类合同,即: 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②、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③、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⑤、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⑥、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⑦、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⑧、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⑨、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⑩、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a、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b、权利、许可证照,包括、工商营业、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c、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