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非法转让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属于“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20件以上等情形的,均视为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烟草专卖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等法律规定,必须将涉烟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含县级),依法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烟草制品的零售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