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事故隐患具体是指: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拓展: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隐患治理: 企业、政府和公众等多方综合性地开展隐患辨识、评价、消除、整改、监控等活动和措施,使生产安全系统的事故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的过程即为隐患治理。例如,消防隐患治理等。 一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四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